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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2016-07-25 18:00     来源:贵港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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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入推进我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7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教规范〔20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认识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各地通过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等多种渠道,努力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的“两为主”政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得到初步解决。随着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人数不断增多,学校接收随迁子女就读压力不断加大,亟需创新加以解决。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保障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两为主”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分布和增长趋势等因素,超前规划,动态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服务水平。

(一)尽量降低入学门槛。

要尽量降低入学门槛,方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当地入学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如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除上述四种材料外,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禁止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建设费、赞助费、借读费、报名费等入学门槛费。

(二)优化入学流程。

要进一步简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手续,优化流程:

1.提出申请。进城务工人员持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填写入学申请表,办理入学登记。

2.审查材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相对就近原则确定入读学校,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入学通知书。

3.办理入学。入学申请人持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接收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三)完善落实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要求在输入地参加中考的,要纳入当地中考报名和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范围,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和升学的权利。

(四)加强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加强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将随迁子女和当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保障随迁子女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活动、学生资助、评优评先、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平等权利;加强行为习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随迁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互相尊重、互帮互学,共同成长;加强学校

教学管理,有针对性地采取教学帮扶措施,使他们尽快跟上教学进度;加强安全教育,使随迁子女学会自护自救知识;加强对随迁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提高其家庭教育水平。

(五)及时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条件的学生学籍转接手续。

(六)提高民办学校学位供给能力。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鼓励和扶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努力增加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位,扩大学校容量,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帮助缓解公办学校入学压力。

三、加强领导,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解决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要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输入地教育经费支出,按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及时足额向接收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三)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抓住机遇,加大投入,新建、改扩建一批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容量,增加学位,努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需求。

(四)优化学校布局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53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城镇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因素,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方便随迁子女就近入学。

(五)落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配备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主动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做好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要根据城镇学校生源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学校教师编制;要根据各学校在校生人数变化,及时调整教师的余缺,努力保障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配备需求。

(六)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53号)精神,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工作,列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作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予以重点督查。各县市区教育行局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将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情况纳入每年春、秋两季开学检查工作重点,加强检查,督促各学校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保障他们的教育权益。


贵港市教育局

2016 7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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