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我市学生家长对校内课后服务需求比较强烈的实际,本办法只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管理作出规定,其它时段的课后服务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予以规范。
二、校内课后服务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学校(校外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服务。严禁组织集体教学、补课。
三、校内课后服务要遵循的原则
1.量力而行原则。 2.自愿参加原则。
3.公益惠民原则。 4.民主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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